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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电子取证学问多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6-01-17 18:54:48 点击次数:

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电子证据成为一种新的法定证据形式,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存在可复制性、虚拟性和易修改性等特点,因此在证据运用方式、取证要求、示证方法上与其他类型证据都有很大的不同。

相比开展电子取证工作较早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刚刚起步,有的地方还存在取证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电子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虽然知道要利用电子数据,但缺乏相关知识,不能有效收集、保护电子证据。比如,经常出现直接打开相关人员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造成数据信息修改,或者没有及时查看犯罪嫌疑人的邮箱、QQ等信息,遗漏重要线索等情况。二是技术支持能力不足。电子证据不像一般的书证容易识别,它必须借取证设备才能显示、固定一些。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缺乏获取电子证据的经验,造成证据提取不够规范。

笔者认为,有效、规范提取电子数据是电子证据发挥证明力的关键。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只有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才能有效发现、固定电子证据,发挥电子证据应有的作用。

一是加强培训,增强侦查人员发现保存电子证据或载体的能力。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对于有价值的电子证据载体,如硬件包括常用硬件U盘、光盘、电脑、智能手机等,软件常用的微信、QQ、陌陌、电子邮箱等,要提高侦查敏感性。在提取保存电子证据方面,原则上要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如计算机在关闭状态下不要随意开机查看,也不要随意查看U盘。计算机要在技术人员复制相关信息后查封,手机要进入飞行模式或者放入屏蔽袋中,U盘、光盘要放入专门的物证袋。对一些特殊情况要采取特殊处理手段,如犯罪嫌疑人的QQ、微信等软件正处于打开状态时不要关闭,而是依照规定查看获取相关信息;对于不能查封扣押的企业服务器,要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提取固定。

二是学会规范取证,提升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技术人员应经常参加上级检察院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培训,了解最新技术动态,确保能有效、规范地进行电子证据提取固定工作。在取证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取证过程要规范,按照法律法规,由具备相关技术资质能力的检察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并详细记录取证过程,取证过程中可以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二,在数据获取过程中为保障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应该使用防篡改技术手段制作与原始件相同的复制件。还原分析取证工作尽量在复制件上进行,以免破坏原始电子数据。第三,取证的数据要完整。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不仅要提取电子数据本身的信息,还要提取相关附属环境、存储媒介等材料。第四,使用的取证设备要合法,保证分析数据的辅助软件、计算机系统和分析方法安全可信。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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