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6-04-09 11:13:11 点击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若本重大仲裁被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一、本次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发来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深仲裁字第557号》,获悉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与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牛龙行")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终局裁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小牛华信投资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彭钢
被申请人:袁明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3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7亿元,同时,《借款协议》约定,为确保还款,被申请人应以其所持有的123,107,038股公司股份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向申请人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同时,被申请人还应促使其所控股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之日起2日内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向申请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申请人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前述《借款协议》签署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在2016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共发放了8.7亿元人民币。此后,被申请人只将其所持有的121,557,000公司股票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而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履行促成其所控股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协议的合同义务。为此,2016年3月24日,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在2016年3月26日前促成前述担保协议的签署,否则申请人即宣告《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到期本金并结清利息。鉴于《借款协议》项下金额巨大,为尽快解决争议,申请人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然未能促成该担保协议的签署,也未给予申请人任何回应。
(三)仲裁的请求、依据等
1、仲裁的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7亿元;
(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715,068.50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2、仲裁的依据
2016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并申请仲裁庭按照本和解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裁决书;
(2)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持有的123,107,038股同洲电子股份(股票代码002052)抵偿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7亿元,确认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前述全部股份即归申请人所有。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被申请人用于抵债的123,107,038股同洲电子股份价值高于人民币8.7亿元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被申请人同意自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将所持有的123,107,038股同洲电子股份(股票代码002052)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到申请人名下。
三、裁决情况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上述协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以其持有的123,107,038股公司股份(股票代码002052)抵偿申请人人民币8.7亿元的欠款,并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在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股份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名下。
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715,068.50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44,307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50%,即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272,153.5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272,153.5元。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部分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申请人。
本裁决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本次公告的仲裁被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的借款纠纷而产生,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直接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9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公告编号:2016-02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于仲裁
结果的差额补足及奖励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发来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深仲裁字第557号》(以下简称"裁决书"),获悉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与深圳市小牛龙行量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牛龙行")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终局裁决。详细请见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
基于上述《裁决书》的裁决结果,袁明先生与小牛龙行双方共同认为袁明先生用于抵债的123,107,038股公司股份价值高于人民币8.7亿元,双方因此签署了《差额补足及奖励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双方同意,根据仲裁机构裁决的袁明先生所持目标股份抵偿所欠小牛龙行本金8.7亿元之后,小牛龙行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另行向袁明先生支付3.3亿元,作为对袁明先生的补偿。
2、双方同意,在袁明先生满足本协议条款与条件约定的特定情形后,小牛龙行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袁明先生另行支付3亿元的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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