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2017-03-11 15:18:33 点击次数:
微信以其朋友圈推广“门槛低、受众广、成本低、传播快”的特点,吸引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代购业务,称之为“微商”。而消费者往往由于真假难辨易上当受骗。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泗阳县文广新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秋香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应加强此类朋友圈营销模式的监管,推行“微商”注册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亮照,规范新兴行业的经营秩序。
张秋香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加强微信朋友圈营销监管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微商”通过向自己微信通讯录中的好友推荐商品,达到传播信息,吸引朋友购买的目的,其销售模式“散碎化”、货源“特征化”、客户来源“熟人化”、交易方式“简易化”,吸引了众多商家和消费者,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张秋香在《建议》中指出,当前“微商”大多无经营资质,存在不安全经营行为,也存在监管盲区。此外,消费者对“朋友圈”营销存在的虚假宣传和欺骗性不够重视,而消费者依法维权仍存在诸多困难。
对此,张秋香提出,由工商网络交易监管、通讯公司、公安网监、微信平台联合建立行业宣传联系制度,及时在微信平台发布有关交易隐患的消费警示,帮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张秋香建议,应加强行业整顿,通过逐步探索、推行“微商”注册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亮照,注销无营业执照的“微商”账号、屏蔽其交易链接等方式,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阻止违法经营行为。
《建议》指出,工商部门应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以“微商”之名,行传销之实,发展下线进行诈骗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采取“工商介入,平台配合”的方式开展调查、处理,并进行披露和通报。
张秋香建议,根据工商总局印发《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契机,推动“微商”行业执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和实名制登记认证工作,规范新兴行业的经营秩序。
面对“朋友圈”营销中消费者依法维权存在诸多困难,部分商品消费者的举证能力有限的问题。张秋香建议,应充分运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保护其利益。
同时,工商部门应及时反馈“微商”行业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困难,以便在涉及电子商务、网络商品交易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修订之际,及时更新相关条款。使执法部门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规范行业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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